
計畫簡介
計畫簡介
藉由新創事業熟悉之募資程序,引導法人創投進行專業投資評估,並以商業機制決定投資對象。透過本計畫促成法人創投與獲投之新創事業投入前瞻技術開發,並輔以法人創投能量加速落實商業應用。
申請資格
本計畫以法人創投主導與新創事業共同提出申請為限,申請單位應符合下列事項:
一、法人創投:係指執行本部技術處科技專案計畫之財團法人所成立之創業投資事業。
(一) 法人創投得與其他投資人/機構或執行本部技術處科技專案計畫之財團法人共同出資參與。
(二) 法人創投出資需超過共同出資金額50%以上。
二、新創事業:國內依法登記成立8年內之公司(即至申請收件日成立未滿8年之公司)。
三、上述兩者(含其他投資人/機構)皆須符合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公司淨值(股東權益)為正值註,且不得為陸資來臺投資事業;其依本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之陸資來臺投資事業名錄認定之。
計畫期程及經費
一、計畫期程:以2年為原則。
二、計畫經費:
(一) 自籌款:法人創投或與其他共同出資者投入之研發投資經費。
(二) 補助款:2年不超過3,000萬元為原則,補助比例不超過計畫總經費之40%,其餘部分由申請單位自籌。
(三) 補助科目:創新或研究發展人員之人事費、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設備使用費及維護費、技術引進費、委託研究費、驗證費、國內差旅費、專利申請費。
(二) 補助款:2年不超過3,000萬元為原則,補助比例不超過計畫總經費之40%,其餘部分由申請單位自籌。
(三) 補助科目:創新或研究發展人員之人事費、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設備使用費及維護費、技術引進費、委託研究費、驗證費、國內差旅費、專利申請費。
審查事項
一、財務審查:查詢申請單位及負責人等往來金融機構債票信資料。
二、計畫審查:法人創投應建立評估機制(有別於公司原有評估機制),檢視新創事業之團隊、產品市場、財務規劃,並遴聘專職技術專家評估擬開發技術標的指標(核心技術),研擬技術評估報告及投資計畫,提送本部決審會議審查。
計畫核定
一、由本部召開決審會議核定,確認計畫審查結果並核定補助金額及比例。
二、法人創投說明新創事業技術及投資計畫評估意見,新創事業列席與法人創投共同回復決審委員提問。